Article 23

In force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方志馆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参与地方志资料提供、编纂、审稿、编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及资料费,从既有经费中统筹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