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征集或者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