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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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2,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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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拟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准备。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本省选举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关于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需要定期听取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采用口头报告形式的,由下列人员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三)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到会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依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办理。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案人。
Chapter 6发言、表决和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再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方可发言。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