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报告形式或者书面报告形式。

采用口头报告形式的,由下列人员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三)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到会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