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审议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再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方可发言。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