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3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3年6月28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红高粱,是指主要用于白酒酿造等食品加工,具有粒小皮厚、支链淀粉含量高、单宁含量适中等特点的本地糯高粱。
本规定所称红高粱生产环境,是指本市红高粱种植、收购、贮运、加工、品牌建设等所依赖的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红高粱产业发展规划,按照重点镇、专业村等规划核心产区和重点产区,引导红高粱向生长适宜区重点布局和集中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鼓励和支持红高粱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在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红高粱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与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的人才教育和培养。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单位、个人有权对损害红高粱生产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红高粱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白酒酿造等食品加工企业,红高粱种植、收购、贮运等企业制定红高粱有关企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红高粱保护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申请红高粱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新品种选育研究工作。对经过人工培育,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红高粱新品种,鼓励和支持申请品种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公布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明确四至界线并设置标识标牌。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进行适时调整。
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坚持用地与养地结合,科学实施休耕轮作,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增施有机肥,推广绿肥种植,提升耕地肥沃度。
已造成土壤污染或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修复污染土地等措施。
从事红高粱收购、贮运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贮运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贮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一)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使用剧毒、高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灌溉用水;
(五)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未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擅自开展红高粱收购;
(三)与可能对红高粱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四)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红高粱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红高粱不得非法销售、加工;销售出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召回被污染的红高粱;违法销售出库的红高粱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