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购、贮运的红高粱,并处以违法收购、贮运红高粱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红高粱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红高粱不得非法销售、加工;销售出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召回被污染的红高粱;违法销售出库的红高粱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