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在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基础设施或者标识标牌;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使用剧毒、高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灌溉用水;

(五)使用生活垃圾作为肥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