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