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3年7月21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
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一)长江芜湖段,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后河、西河、黄浒河、裘公河、黄池河、青山河、扁担河等跨市河道芜湖段,枫沙湖芜湖水域,跨县(市)区的河道,以及列入市级河道名录的其他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管控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涉及河道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岸线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电信通讯等设施和妨碍航运安全。
Chapter 3生态治理
鼓励和支持通过生态护岸、景观绿化、截污治污、堤防修复、滨水空间改造、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护、建设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临水设施。
实施水系连通修复,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水系连通修复工作给予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建成区圩内水系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鼓励、支持河道生态治理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中水回用,建设尾水净化生态公园。
Chapter 4保护利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报批。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确需填堵的,应当依法报批。
河道其他防护植被,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Chapter 5监督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