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水系连通状况,恢复水系生态流量,维护水系生态功能。

实施水系连通修复,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水系连通修复工作给予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