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涉及河道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