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与相邻城市、相邻县(市)区交界河道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河道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