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

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