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3年9月6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中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场所建设,并定期向公众开放。
Chapter 2污染防治
(一)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二)非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
建设单位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识别工业固体废物和副产品,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副产品进行使用、流通;
(四)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取原料替代,提升生产工艺,优化过程管理等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报请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报请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工业危险废物前,查验承运人的下列事项:
(一)车辆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工业危险废物与工业危险废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工业危险废物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核验时还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Chapter 3保障与监管
(一)拟定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二)组织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三)组织实施提高炉渣、粉煤灰、工业污泥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制订并实施促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政策;
(二)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三)组织落实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四)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推进小量危险废物统一收集体系建设。
(一)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二)具有工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
对前款规定的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与省、市生态环境监管平台进行对接。
对于涉嫌犯罪的工业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并出具初步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及时调查取证。
在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中依法需要组织开展工业危险废物专门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投放。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