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二)具有工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

对前款规定的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