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