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4,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4,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跨县(市)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其职责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兵地水资源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联合水行政监察制度。
Chapter 2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地)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防洪、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报批前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已经出现河道断流、湖泊萎缩等生态问题的流域或区域,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从严控制非生态用水,增加生态用水,禁止开荒。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在已发生和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灌区,应当改进灌排方式,控制地下水位,防治土壤盐碱化和渍害。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跨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Chapter 3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功能区划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旅游用水区、生态用水区等。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划定水功能区界线、设置标志。
开发利用水资源、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压缩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对地下水禁采区,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应当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
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废水、污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测和监督。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有岸坎的为两岸岸坎以内的区域;无岸坎的为河道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以内的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自外脚线向外计起,年径流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20-50米;年径流量在1亿立方米以下的,15-30米以内的区域;
(三)水库、大坝、溢洪道、水电站、渠道、水利枢纽等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河道、湖泊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勘查并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可采期、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申请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Chapter 4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州、市(地)和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合理安排生态用水。因生态治理需要,可以按照原批准程序对已经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有关用水单位应当执行。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考核企业用水水平,挖掘企业节水潜力。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中水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农业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供水推行配水到户,计量到户,按方收费。
供水单位征收的水费应当定期公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水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工程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等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在禁止开荒区域批准开荒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或者对违规开荒供水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