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2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Article 11In force在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4, 2023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