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自治区和跨州、市(地)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地)和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