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合理安排生态用水。因生态治理需要,可以按照原批准程序对已经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