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2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Article 14In force引水、开采地下水、截(蓄)水、排水以及建设其他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跨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4, 2023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