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23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旗区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分配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取水,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压减用水量。
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源和生活、生态、工业、农牧业等用途分解下达。
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以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执行。
水资源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用途的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
禁止将农牧业灌溉合理用水变更为非农牧业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扩大农牧业灌溉面积等方式增加农牧业灌溉用水量。
Chapter 3水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生态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地下水取水总量应当控制在可开采量内,地下水位应当符合水位控制指标。
超采区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按照管理单元生态水位控制要求,采取管控措施,逐步恢复到生态水位。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限期封闭或者停止使用,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
在限采区内,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核减地下水取水量;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生产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因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导致已有水工程功能丧失的,应当恢复原有功能或者建设与原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法恢复原有功能或者无法建设替代工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Chapter 4取用水管理
在旗区边界河流取水或者跨旗区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除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和前款规定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的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开发区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且满足区域评估管理要求的除外。
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列入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的除外。
年取用地表水和再生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年取用地下水和疏干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更换计量设施。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水进行农牧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Chapter 5非常规水开发利用
编制非常规水利用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非常规水的用水需求、供水能力和设施布局,明确非常规水最低配置量、配置对象以及水源类型,统筹推进非常规水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
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论证非常规水利用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作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合理配置疏干水,推进煤炭开采企业等优先使用自身疏干水。开发区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矿山治理、景观环境用水、道路降尘、环境卫生、车辆冲洗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非常规水。疏干水、再生水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可以推广用于农牧业灌溉。
农村牧区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水池、水窖和坑塘等设施集蓄雨水,用于农牧业灌溉、牲畜用水等。
Chapter 6节约用水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行业节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牧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用水定额应当低于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已建工业项目,应当推进节水工艺改造,限期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
加强农牧业节水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农牧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和灌溉效率要求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优化农牧业种植结构,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牧业耗水量。
农牧业灌溉应当采用滴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等先进节水方式,不得大水漫灌。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推广实施保水采煤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适合本矿井的保水采煤方案,加强对地下水的管控与监测,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水量、地下水位状况等信息。
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不得使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及管网应当采取先进工艺,漏损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
老旧供水设施及管网漏损严重的,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专门计划予以更新改造。供水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修、保养,防治输水过程中的漏失。
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在节约用水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或者优先配置水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
(一)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灌溉方式节约用水的;
(二)通过节水技术改造,节约水指标的;
(三)通过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节约常规水指标的;
(四)非常规水综合利用成效突出的;
(五)研发、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的;
(六)其他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Chapter 7法律责任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