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在旗区边界河流取水或者跨旗区取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除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和前款规定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的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