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1,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1, 2023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8年8月30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9月1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主的爱国卫生活动。
Chapter 2机构与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育才生态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由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落实国家和本省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三)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应急工作;
(四)负责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协调全面健康教育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协调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评估;
(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改厕等工作,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力度;
(八)对有关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做好辖区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居民做好家庭和庭院内外的环境卫生,推广和实行垃圾分类。
Chapter 3管理与规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健康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相结合,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加强运动健身场地建设,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健康教育活动。
车站、机场、港口、酒店、超市、广场、公园、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单位卫生达标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网络和处理体系,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废弃塑料制品回收网络,建立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
国有闲置空地的使用权人,集体闲置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该区域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一)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二)配备齐全的环卫设施,保障环卫正常需求;
(三)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四)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五)道路平整,环境整洁卫生。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粪便;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五)在指定地点范围外堆放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
(六)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排泄物;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区农业农村、水务、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田、湖(库)区、河流、林区、公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民航等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和相关营运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市、区爱卫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小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其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监督。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监测和评估,对预防控制效果不达标、服务质量差、违法违规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从业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报事项,作出相应处理并向举报单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积极举报、提供证据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以给予奖励。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或者违规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指定地点范围外堆放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爱国卫生管理职责和义务的,由同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同级爱卫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