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指定地点范围外堆放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