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8,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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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5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所辖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管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依法就近就地减量、再生。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及实践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管理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Chapter 2规划与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大件垃圾暂存场所(点)或垃圾房。
Chapter 3源头减量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品再利用。
单位生产、销售、进口对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资源循环利用的活动。
Chapter 4分类投放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简易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置,其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水银产品、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烟蒂、清扫渣土等。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七)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不是单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车站、广场、公园、河湖水域、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公示垃圾收集点布局、分类投放指南、投放时段、投放方式、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信息;
(四)规范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五)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发现违反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劝告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八)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九)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员、指导员、督导员的业务能力。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一)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以及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时间及运输去向等信息;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理场所,不得遗撒、滴漏污水,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作业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Chapter 6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后,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给予投诉人或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挂牌表彰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Chapter 7法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四)未按规范要求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五)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投放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未劝告翻拣或混合已分类投放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备收集、运输设备,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三)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的;
(三)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hapter 8附则
(一)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二)不可降解塑料袋,是指以聚丙烯、聚酯、尼龙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三)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一次性塑料吸管、一次性塑料餐具(碗、筷、盘、勺、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