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四)未按规范要求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五)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投放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未劝告翻拣或混合已分类投放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