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要求配备收集、运输设备,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三)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