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