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58 articles
(2023年6月26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情况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实,在产业园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Chapter 2市场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主动提供服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服务一表申请、联合踏勘、一站办结。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一)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
(二)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三)优化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四)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五)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二)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三)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限制性条件;
(四)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的有关规定。
(一)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二)推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合理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六)其他融资引导措施。
税务部门应当扩大税收综合申报范围,压缩办理时间,完善互联网办理渠道,推广电子发票,提升电子化、智慧化办税服务能力。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预防、制止、查处、纠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依法探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制、基于标准化地址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探索完善政府、银行间信息推送、联动办理机制,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银行账户开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出指导建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发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风险自测智能服务或者约谈等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以及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激励政策,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加强合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使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电子保函,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企业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使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制定应急预案;
(二)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
(三)突发事件处置中临时征用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鼓励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六)因突发事件影响证照审批、延续、变更、换发等事项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期;
(七)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本市助企纾困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Chapter 3政务环境
各部门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站)。但是,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可以不进驻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由同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中心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标准化建设,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等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同名称、同依据、同类别、同编码,线上线下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共享,实行登记与水电气信的联动办理,实现同步过户,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便利化措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上、线下自助查询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行“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对已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技术检查和内部质量管理的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工程监理,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依法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申请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在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劳动维权联动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发挥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中心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定期抽查核实营商环境建设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清单,做好政务数据开放工作,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数据开放应用。
Chapter 4法治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创新联动方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职,为其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以及接管处置财产、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支持有关机关及人员依法查询与市场主体有关的信息,便利财产查控和执行。
Chapter 5区域协同
(一)推进一体化市场主体登记绿色通道常态化运行,实行市场主体异地登记注册;
(二)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区建设,联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
(三)在规定融资引导措施范围内,共同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跨区域合作,创新开发适应同城化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
(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政策协同、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加强合作;
(五)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专区建设,实现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空间地理等领域信息同城化,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六)推进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建立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
(一)制定通办事项清单,逐步扩大跨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范围,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协同完善通办服务专区,推行联网通办和集成服务,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和政务服务结果联网互认;
(三)开展政务服务热线协同联动,全天候受理和快速处理反馈市场主体诉求。
(一)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加强沟通协作;
(二)加强监管执法协同,统一监管规则标准,开展联动执法,推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共享;
(三)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开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