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

各部门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站)。但是,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可以不进驻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由同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中心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标准化建设,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等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