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以及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