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和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主动提供服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服务一表申请、联合踏勘、一站办结。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