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3年4月25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交通场站设置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一边长超过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公安、财政、商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Chapter 2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禁止设置的区域和情形以及公益广告位、公共信息栏等。特定商业街区及其他重点区域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一)利用人行天桥、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
(三)以举牌、摆牌、散发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
(一)在城市道路及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所属范围内,利用交通护栏、路灯杆等公共设施,结合城市风貌适度设置的公益广告;
(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
(三)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Chapter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应当与主体项目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审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其内容应当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场地(场所)等载体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以及设施设计图和广告立面效果图;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纸、施工方案;
(五)安全维护措施方案及承诺书;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设置公益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取得公共载体或者非公共载体使用权。
设置商业广告的,其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依法签订合同取得。
商业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会同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共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政府财政。
公益广告应当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Chapter 4招牌设置
招牌设置的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须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场所、商铺的使用功能一致;银行、邮政、通信、连锁企业等在不影响街区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已制定的通用标准设置。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一)楼层高度低于等于7米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1.2米,楼层高度处于7-19米之间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1.5米,楼层高度大于等于19米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2米;
(二)须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协调。
设置LED走字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允许设置于店面牌匾标识底边以下位置,优先设置于主入口上方;当店面招牌底边距地面高度净空高度小于2米时,不得设置LED走字屏;
(二)高度≤35厘米;宽度不超过店面建筑开间的宽度;
(三)鼓励采用双色显示技术,降低显色饱和度;
(四)按照公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每天须播放一定时间公益宣传广告;按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各类应急信息。
Chapter 5维护与安全
(一)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导则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商户、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条件要求。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五十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一千坎德拉/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四百坎德拉/平方米。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画面出现污损、褪色、残缺、内容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情形的,相关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在本地区气象部门发出雷雨大风、暴雨等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通过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一)建立设施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与专业单位签订维护管养协议,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管养,并建立维护管养台账记录;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从设施设置之日开始,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护、整修或拆除。本条例出台前已设置的设施,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
(三)单位迁徙或者歇业,未拆除原设置招牌的。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