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一边长超过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者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