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