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镂空招牌设置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设施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落实到位;

(二)与专业单位签订维护管养协议,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管养,并建立维护管养台账记录;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从设施设置之日开始,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护、整修或拆除。本条例出台前已设置的设施,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