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3,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3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2年10月28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防控查处机关。
(一)自然资源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进行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注册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五)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将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防控查处机关,由防控查处机关依法处理。
防控查处机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城乡规划、用地、施工、房屋租赁备案、工商登记等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经防控查处机关书面告知后,供水、供电、运输建筑垃圾、出售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提供服务;依法无需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本项规定。
(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供水、供电、运输建筑垃圾、出售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及个人,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服务。
(三)施工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四)不得将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防控查处机关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动态巡查,提高违法建设发现和管控效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本区域内发现涉嫌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防控查处机关。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防控查处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防控查处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防控查处机关,接受移送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发现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排除危险。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防控查处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防控查处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前款规定的物品清单应当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物品清点过程予以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