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

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防控查处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防控查处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防控查处机关,接受移送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发现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