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防控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明知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仍使用该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防控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