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自行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清理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物品,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防控查处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前款规定的物品清单应当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物品清点过程予以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