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表彰、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Chapter 2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确需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具备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电子文本应当符合规定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时报送。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附电子文本。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apter 3审查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七)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八)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或者违背其他法定程序;
(九)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依照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结合主动审查情况及反馈的审查意见,定期汇总、分析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提起人补充完整。
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重要修改的;
(三)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在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开展专项审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查目的、审查范围及重点、审查标准、审查步骤等内容,并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开展审查,并形成专项审查报告报送常委会。
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就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背景、目的等内容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Chapter 4处理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应当征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意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5反馈与报告
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