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重要修改的;

(三)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在开展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开展专项审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查目的、审查范围及重点、审查标准、审查步骤等内容,并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开展审查,并形成专项审查报告报送常委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