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书面审查意见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和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