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确需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具备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