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8,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建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并鼓励其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数据信息收集、传输设施设备。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3规划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Chapter 4源头减量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投放、售卖的便捷性。
Chapter 5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
(三)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处理场所;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院落等,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和分类投放要求;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家庭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6分类收集和运输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识、配备作业人员;
(二)向社会公布收集时间和联系方式;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四)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七)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7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回收处理服务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规定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
(七)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8法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服务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9附则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
(四)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脏污衣物、旧毛巾、污染的餐巾纸、卫生间废纸、破碎陶瓷碗、笔、胶带、烟蒂、厨余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盒等;
(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是指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功能,满足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需求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场地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桶(箱)、投放站(点)、收集站(点)、转运场(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场所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