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