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院落等,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