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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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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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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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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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三)上一年度决算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大民生事项;
(九)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一)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十四)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工作计划需要个别调整的,或者未列入工作计划临时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主任会议决定。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关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提案人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终止审议。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督促执行。
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